委托代理。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赵*、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赵*,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某某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6551.17元,不足部分由赵*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护理费、误工费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重新认定。1、护理费。陈**三次住院因其受伤部位及伤情导致无法自主活动,故医院均开具《陪护证明》,证明其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一人24小时陪护。既然三次住院期间均不能自理,则每两次住院间隔期自然也需要1人24小时陪护,故陈**主张住院期外另有60日护理期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此外,陈**的护理人员系其并无收入的母亲及女儿,依...(本文书还有5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