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款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5日,被告通过定远县金福汇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各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据,并约定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及利息,后原告将借款支付至指定的账户中,但被告在借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承担支付利息义务,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期开始至今未归还过本息。
被告谭**辩称:一、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从没有与其商谈过借款事宜。被告也没有得到原告的借款,所以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曾经向定远县金福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因不能按期...(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