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鑫光******(以下简称鑫光矿贸公司)与被告梁**、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鑫光矿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712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系鑫光矿贸公司工作人员,其中梁**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金*担任该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二被告在该公司任职期间,长期侵占、挪用原告资金,经原告核对,侵占金额高达7120万元。2017...(本文书还有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