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某行股**********与被告深圳市宸*****(以下简称宸某公司)、韩*、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宸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宸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6260984.2元,其中本金6202771.94元、利息54179.67元、罚息4015.93元(含拖久本金的罚息3658.36元、应付利息的罚息357.57元)、复利16.6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韩*、刘**被告宸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9928...(本文书还有3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