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a社区(以下简称某a社区)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10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a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社区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某a社区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某**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0日盖有某a社区印章的《无法履行合作开发综合办公楼的协议请贵公司尽快派人洽谈赔偿损失的函》是虚假的。某a社区和某**之间的合作合同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之中,即使解除也是2023年的事情,不可能用10年前的一个对方没有盖章认可的函件认定欠500万元到1000万元。双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核心原因是案涉土地没有实际挂牌出让,加之某**资金链断裂,也无法推动开发导致。按约定某**负责解决拆迁过程中拆迁费用和**、各项批文手续的相关费用和经营亏损,所以某a社区的所有支出应由某**承担。
该土地按相关批复文件已经转为建设用地,应当查清该建设用地目前登记的情况,即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谁。如果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仍然是村集体,该份协议应当无效。如转成国有,应当按照国有的所有权的主体进行审理。
2013年12月10日的函系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某**辩称,某a社区与某**在2007年6月签订《合作开发商业办公综合楼协议》,签订协议后,某**向某a社区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实际支付约110万元保证金)。2007年到2014年的7年间,某**有关工...(本文书还有6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