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2日,被告人马*因无经济来源遂产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并于当日从银川市乘车前往刚察县。2024年8月13日,被告人马*到达刚察县后从一五金店内购置作案工具剪线钳一把和手套一双,采取剪断门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实施盗窃,至2024年8月15日,在刚察县、祁连县共入户实施盗窃6起,其中1起未遂,窃得现金300元、手机、手表、手串、项链等财物,经鉴定,马*盗窃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254.34元,共计2554.3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4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马*在刚察县潘*村寻找盗窃目标时发现,被害人拉某位于刚察县潘*村三社116号的门上有一把明锁,遂将门锁使用剪线钳剪开进入被害人家中,戴着手套在被害人家中柜子及抽屉寻找财物,盗窃一瓷碗后离开现场。
2024年8月...(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