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35069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35702元(以1350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3.4%计算,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20日,724天,合计35900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元;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3日到原告经营的海口秀英明盈钢材经营部购买镀锌钢管、角铁等材料,货款共计220069元。所有货物均已经过被告验收提货。被告支付货款70000元后,于2022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注明欠款15...(本文书还有2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