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殷**及一审被告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市人民法院(2022)黑11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接受了本院调查。一审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嫩江市人民法院(2022)黑1183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殷**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殷**承担。事实和理由:高**与殷**从2019年2月开始合伙经营废品收购站,李*的工资款系双方合伙经营废品收购站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于双方合伙出现分歧散伙,但是双方对于合伙期间的盈余利润没有结算,合伙期间殷**负责管理,收铁售后的回款存入殷**农行卡内...(本文书还有1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