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浙加都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案涉《大连庄河**********与北京浙加*******关于大连庄河万达广场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庄河万达公司立即返还庄河浙加都公司履约保证金590,000元、物业服务保证金10,000元;3.判令庄河万达公司承担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0日,庄河万达公司(甲方)与北京浙加都公司(乙方)签订《大连庄河**********与北京浙加*******关于大连庄河万达广场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同意在商业广场建设完工后将其中**层部分、负**层部分和**层部分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超市业态的专业经营商,同意承租租赁场所;租赁场所的建筑面积为7288.50平方米;乙方应自计租日起向甲方交纳租金,计租日同商业广场整体开业日,暂定2017年7月2...(本文书还有14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