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孟**、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视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要求孟**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要求麻**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3.诉讼期间的费用由孟**、麻**承担,如王**胜诉,要求退回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5日王**将之前在建行黑河分行营业部贷出的212,000元中的200,000元,出借给孟**用于购买猪舍。约定贷款本息由孟**偿还。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由孟**出具《借据》一份。麻**作为孟**的保证人,在《个人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名确认保证人身份。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将出借人写成了孟**儿子王*的名字,但实际上借款人是王**。贷款孟**使用150,000元,麻**使用50,000元。贷款到期后,孟**偿还了7,000元贷款利息,麻**偿还了50,000元借款本金和2,400元贷款利息。剩余借款本金未给付。经多次索要无果,故王**诉至法院。
孟**辩称,案涉借款已经还清。王**在孟**处购买楼房欠购楼款460,000元。王**用其承包地的租金抵顶购楼款并签订协议。2024年孟**让...(本文书还有5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