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颜**、任**、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任**、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借款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颜**与任**系夫妻关系。2023年6月1日,被告颜**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2023年8月31日被告颜**、任**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马**对以上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三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颜**、任**、马**未作出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