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军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张**借过钱,被上诉人张**也从未向上诉人交付过涉案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本文书还有4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