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讷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4)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4)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未完项目,上诉人在质保期内多次致函被上诉人,要求其整改,被上诉人未整改。双方互负债务,被上诉人履行整改义务在先,上诉人给付质保金义务在后,故上诉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被上诉人起诉请求给付质保金条件尚未成就,不符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关于开发票问题,开具发票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原审判决要求另案处理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原审采信不当。
某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案涉工程通过了消防验收并进行了备案,现已过质保期,上诉...(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