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南***********(简称南岸区经信委)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行赔初****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彬)原系原重庆南岸电线厂职工,1988年6月12日重庆南岸电线厂作出渝南电(1988)第25号《关于对张宜彬予以开除处理的决定》,认为张宜彬因诈骗罪被原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1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厂里决定从法院宣判之日起,对张宜彬开除工职。1998年5月8日重庆南岸电线厂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重庆市宇宙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南岸电线厂实施兼并。1998年5月15日原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委员会作出南经发(1998)55号《关于同意重庆市宇宙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兼并...(本文书还有1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