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房屋租金595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额255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暖气费:1467.8元;垃圾处理费:5个月20元;水*:25×3.31=82.75元(水*以实际抄表为准);物业费:5个月120元,共计1690.55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房屋、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维修费及清洁费1000元,所有费用总计10790.55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本文书还有1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