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陈*现地址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于202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85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及沈才民曾共同经营金华市冰川纯净水有限公司。2022年3月6日,原告退出合伙。经结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投资款35万元。由于被告资金周*困难,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35万元转借给被告。另合伙期间,被告曾**原告借到信用卡刷卡人民币35500元。上述借款,被告分别于2022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期为十个月...(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