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诚财产******************(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永诚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案件诉讼费、二审案件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投保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权为被上诉人投保。本保单的起保时间是2021年6月24日,而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9月12日,即便工伤认定在事发时被上诉人是投保人的员工,不代表投保时投保人有权为被上...(本文书还有3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