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段**下落不明,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付自2022年9月1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17日为335元,合计10335元。2.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个人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于2022年9月7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于2022年9月17日归还。可至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段**未作答辩。
原告汪*...(本文书还有1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