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和公司辩称,1、工程进度责任在刘**和**格公司,不在我公司,我公司是总发包方,有合同为证,用房屋抵顶了各项施工费用,因为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所以造成建设单位无法交付所提供的楼房,造成现在的结果。2、2022年74名工人在**格公司和刘**的××***小区施工工地参加劳动,**格公司与**和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未履行,因此欠下原告劳动报酬至今不能给付,但是,工人工资真实性不详,需**格公司验证。3、请支持原告由**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保函数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4、**格公司和公司授权委托人刘**委托了工地工长杜**(不是公司法定项目经理)为工人出具了工票,是否和城建局刷卡、刷脸系统符合不清楚,需要验证。5、**和公司不承担给付的责任,原因是**格公司委托人刘**同意用在建房屋抵顶人工费,有合同为证。
被告刘**答辩称,无异议。
被告**格公司辩称,刘**借用我公司资质承包的案涉工程,所以原告不应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应向刘**主张,其他意见与刘**一致。
被告**安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安保险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022年12月16日被告**格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被告**格公司与我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本案原告基于劳务纠纷提起诉讼,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并案审理再者,根据...(本文书还有5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