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太平财产***********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太平财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4日,原告徐**驾驶豫n×××**号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至1081km+300m处(京澳方向)时,与邱勇雷驾驶的豫j×××**号车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徐**受伤、乘车人郭华珍死亡的交通事故。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孝感大队作出第428104**********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邱勇雷负此事故的...(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