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律师费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二、请求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欠条》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最终截止还款期限,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证据证实,上诉人一致在努力向被上诉人分期还款。
如果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最终还款期限,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上诉人超期未能归还,被上诉人聘请律师起诉上诉人还款,那*上诉人的律师费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但是从原告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可看出,签署欠条后被告一直按月根据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去归还欠付的款项,并未有严重的拖欠、恶意逃避的行为,故,被上诉人的律师费的主张应当...(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