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刘*、七色光华(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色光华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及七色光华股份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xxx)第四条之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截止于起诉之日暂计为297.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7月间,经他人推介,陆*接触到了一些关于如何投资的网络直播课程,授课期间,七色光华股份公司频以投资潜力巨大、后期价值不可估量等噱头而被重点关注和推荐,陆*对此深信不疑,遂于7月16日、18日以转账汇款方式向指定账户内支付投资款240万元。同年7月19日,陆*在七色光华股份公司邮寄过来的《股份转让协议》文本上签名、捺印,该协议确认陆*购买光华教育股票以及该股票由刘*代持的事实。...(本文书还有4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