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闽联**********(以下简称:闽联设备租赁公司)与被告西宁海森********(以下简称:海森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联设备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海森建筑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闽联设备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森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及租赁物使用费合计80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海森建筑劳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电梯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sc200/200货梯11部,用于民和县香格里拉和府工程,租金15000元/月/台,月租赁费满两个月结清一次,每满两个月后10日内为前月租赁费结账日,后因被告未按时支付租赁费,原告起诉请求支付2021年5月26日之前的租金,获得支持现就被告自2021年5月26日至所有电梯归还期间的租赁费及使用费未支付完毕,提起诉讼截至目前,被告尚*原告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租金804000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5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