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河某某********与被告王**、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王**、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000元以及直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128】,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本金10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还款计划还本;合同约定了利息为年利率11.3%、罚息为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借款期限为36个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依约向被告发放了10万元贷款本金。2024年4月21日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逾期,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清所欠贷款本息。依据《中华...(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