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玛仕公司、黄**、陈**、杨**、曹**、吴**、黄**、莫**针对康宝公司的上诉辩称:不同意康宝公司的上诉意见,其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德玛仕公司、黄**、陈**、杨**、曹**、吴**、黄**、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康宝公司向德玛仕公司、黄**、陈**、杨**、曹**、吴**、黄**、莫**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95448元[包括解除财产保全担保费35万元、利息损失45448元(以10059198元为基数,自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康宝公司向德玛仕公司、黄**、陈**、杨**、曹**、吴**、黄**、莫**赔偿因滥用诉讼权利而造成的律师费直接损失9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康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康宝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一审法院起诉德玛仕公司、黄**、陈**、杨**、曹**、吴**、黄**、莫**,即25106号案。康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黄**向康宝公司赔偿至的损失暂计227492.89元;2.杨**向康宝公司赔偿至的损失暂计170355元;3.黄**、杨**、德玛仕公司向康宝公司支付至的利润损失暂计5000万元;4.陈**、曹**、吴**、黄**、莫**对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的赔偿责任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德玛仕公司、黄**、陈**、杨**、曹**、吴**、黄**、莫**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康宝公司在起诉同时提出了金额为50397847.89元的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作出(2019)粤060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德...(本文书还有6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