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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某某******与徐**、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闽09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福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23)闽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某某置业公司赠送**层商铺与地下车库之间夹层,被上诉人已实际占用和使用,被上诉人利益和权益没有受损,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判决错误,应予以改判。具体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宣传资料中说明购买商铺,赠送**楼(即**层商铺与地下车库之间夹层),该赠送部分不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规划许可上属不计容空*,不应作为商业、住宅等功能使用,因此认定关于赠送**层商铺与地下车库之间夹层属无效部分,损害了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的权益,客观上造成被上诉人无法获得根据宣传资料所预期的商铺环境,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上诉人对此应当承担70%的过错责任,被上诉人承担30%的过错责任,并根据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对案涉商铺在未有赠送面积情况下的市场价值的70%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赠送**层商铺与地下车库之间夹层,被上诉人已实际占用和使用,被上诉人利益和权益没有受损,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应予以改判。

    刘**、徐**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宣传中关于“赠送部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部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1月26日,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福安住建局)安建便函【2022】29号《关于撤回**府项目重大变更认定的通知》虽作出撤回《关于**府项目存在违规设计变更的函》和《关于**府项目设计变更的回复》关于重大变更的认定,但同时该29号文亦明*:在保留原有封闭空*不改变的情况下,该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同时强调,应保留原设计无使用功能的封闭空*设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造使用,否则将带来使用功能、建筑面积、消防等发生变化属于重大变更。从本案上看,上诉人在宣...(本文书还有81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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