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漏认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25日在卫生间吸烟被发现,其于当日向其直属领导提交了《悔过书》表示认识自己的错误,其直属领导根据公司工作流程将上述情况及《悔过书》提交公司总务人事科,总务人事科随即开展对被上诉人违纪行为的调查。2019年2月3日至2月13日正值中国的新年,上诉人依法放假。节后,总务人事科调查结束于2019年2月16日将处理意见提交公司领导,经过会议讨论一致同意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同时还有另外一个劳务派遣员工因为违纪吸烟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上诉人在违纪调查阶段即2019年1月31日发生工伤事故,上诉人咨询金普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得到的答复是,如果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会影响被上诉人领取工伤待遇,所以,上诉人为了保障被上诉人的切身利益,在2019年2月19日向被上诉人作出了《通知书》,告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其工伤的原因,待工伤处理完毕,领取工伤待遇后,于2019年6月30日正式解除。被上诉人发生工伤后,就一直在停工治疗和休养。2019年6月3日,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书作出,2019年6月1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通知》,再一次告知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工伤待遇及办理离职交接等事项。2...(本文书还有6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