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汉族,1959年12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女,汉族,1963年1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赖*因与被上诉人张**、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23)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2.判令梁**、赖*返还购房款500000元及利息83000元给张**、邓*(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的年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月止,至于今后的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还清购房款之日止);3.判令梁**、赖*退还******费28000元;4.判令梁**、赖*返还张**、邓*为梁**、赖*垫付维修房屋化粪池人工及材料费等费用2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梁**、赖*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梁**、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购房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给张**、邓*,其中利息自2023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梁**、赖*还清购房款之日止;二、驳回张**、邓*的其他诉讼请...(本文书还有54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