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诉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区志欣,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诉讼请求:1、被告王*、李**向原告阳**偿还借款194,000元、逾期利息暂计算为8,051元(利息以未付款项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3年7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5日的利息计算为8,051元),共暂计算为202,05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王*、李**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是原告的表侄女,二被告是夫妻。2012年被告李**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并要求原告直接把款项存到被告王**,从2012年3月至2014年期间,原告按照被告李**的指示出借款项到被告王**共计35万元,其中:2012年3月2日原告出借5万元、...(本文书还有4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