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波晟路******(以下简称晟路公司)、霍**、黄**、浙江东腾*********(以下简称东腾公司)因与原审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第六项,改判租赁土地上的塘渣归晟路公司所有,黄**无权挖走,霍**、黄**、东腾公司支付逾期腾退涉案土地将给晟路公司造成的损失(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涉案土地实际腾空退还之日止,按每日481元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为46657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关于黄**铺填在租赁土地上的塘渣归其所有并挖走的判决错误。二、霍**、黄**、东腾公司支付逾期腾退归还涉案土地给晟路公司造成的损失。
霍**答辩称:第一项与霍**无关,第二项没有任何事实与理由依据。
黄**答辩称: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提供的视频可以证明塘渣归黄**所有。
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本文书还有4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