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武**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这一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双方之间的交货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全部货物已交付完毕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实际仅交货两次不存在第三次交货的事实。第一,2019年3月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王**从武**处购买挡风被原材料并将其加工过的成品再次售卖给武**,双方自合作以来一直遵从武**需要成品...(本文书还有3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