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上海馨莎**********(以下简称馨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馨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支持陈**提起诉讼,指派检察员浦某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馨莎公司支付:1.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6月22日的劳务报酬16,539元;2.押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陈**于2018年8月13日进入馨莎公司,由馨莎公司安排至客户家中从事住家月嫂工作。双方约定每26天为一单,每单劳务报酬10,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另计,一单一结。馨莎公司尚欠陈**劳务报酬16,539元未支付以及押金1,000元未返还,陈**多次催讨,但馨莎公司经营地关门,接单人员或老板电话均不接,故诉至法院,请...(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