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陈**、陈**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3日,本院以本案需以(2021)浙1021民初****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为由,裁定中止审理。2021年12月28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陈**、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对位于玉环市房产,属于陈*明的遗产份额部份依法进行分割**房产价值约为50万元,原告应当享有33.3万元;2.请求判令将属于被继承人享有的玉环市...(本文书还有1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