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查中,绳**提交了企业咨询服务合同、案涉裁决书、服务确认单、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2024年4月11日,娱某某公司与绳**签订《娱某某企业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2024年6月5日,绳**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娱某某公司返还合同款,2024年6月25日南京仲裁委立案受理。2024年9月18日,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宁裁字第****号裁决书,裁决:(一)绳**与娱某某公司2024年4月11日签订的《娱某某企业咨询服务合同》于2024年7月30日解除;(二)娱某某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超十日内退还绳**合同款人民币5800元;(三)仲裁费...(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