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4日,本院收到河北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起诉人唐山市某某建设总公司给付工程款4515352.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6日,起诉人、被起诉人签订了《2022年银河路(城建界-102国道)维护提升工程路肩及排水边沟第二标段分包合同》,被起诉人将2022年银河路(城建界-102国道)维护提升工程路肩及排水边沟第二标段工程发包给了起诉人,起诉人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起诉人、被起诉人进行了对账,并按照被起诉人的要求提交了对账单、对账单审批表等文件,经过双方对账,...(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