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宁城县妇***********、中国人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宁城县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527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18天×100.00元/天)、误工费13611.60元(90天×151.24元/天)、护理费8244.00元(60天×137.40元/天)、营养费9000.00元(90天×100.00元/天)、残疾赔偿金122346.00元(40782.00元×20年×15%)、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0元(30000.00×15%)、被扶养人陈*生活费49496.85元(25383.00元×13年×15%),被抚养人丛致远的生活...(本文书还有3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