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立特公司和新东旭公司是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是朱**。唐立特公司、新东旭公司和乾泰公司间互有加工业务往来。2019年8月13日,唐立特公司职员温红梅与乾泰公司肖文华通话,温红梅告知肖文华,发给其是原来的纱价,当时原料的纱价一共36万余元,与钱丽萍对账金额是一致的;原料当时进价金额是多少,发给你(公司)多少原料,就是缺我们多少,帮你们作个价,一共36万多。肖文华回应称购买了原料纱归还,温红梅提出不用购买并归还原料,直接折价36万余元,肖文华就提出要求开具发票,并要求通过彩信发送原料纱线的具体情况给他,温红梅同意并回复要询问发票怎么开。同日,温红梅通过彩信将钱丽萍统计的一份“新东旭与乾泰原料明细”(反映金额为366776.31元)发送给了肖文华。同年8月21日,温红梅又通过彩信将钱丽萍统计的一份“新东旭与乾泰原料明细”(反映金额为343806.23元)发送给了肖文华,并明确对账按这份为准。
2019年10月28日,新东旭公司开具给张家港保税区巨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春国际贸易公司)一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61997.67元。同年10月29日,唐立特公司开具给巨春国际贸易公司一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81808.56元。同年12月4日,新东旭公司和唐立特公司分别开具给巨春国际贸易公司上述相同价税金额的红冲发票,将上述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冲平。...(本文书还有5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