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24)冀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依据河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量预算报告认定了被上诉人的已完工程量,但该报告存在严重瑕疵,与现场实际完成量的情况严重不符。施工现场存在诸多影响工程量准确计算的因素,如现场没有安装焊接法兰阀门,而预算报告中含安装焊接法兰阀门;地库喷淋(已完)中表1-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综合单价远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劳务合同单价;已完成工程量与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严重不符等。复杂情况或特殊情况导致第三方计算不准确,如部分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需返工但仍被计入完成量等。河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计算过程中未能充分考量上述情况,导致其计算结果远超实际合理的工程量。上诉人在一审中已对预算报告中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提出异议,...(本文书还有4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