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八九月的晚上,张*(另案处理)同他人多次在利辛县巩店镇、王**、纪王*乡开设赌场,组织大量人员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场参赌人员每场达二十人以上,赌桌上每把赌资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每场抽水渔利数额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赌场内组织严密,人员分工明确,赌场工作人员通过对讲机互通赌场内外情况,以防公安机关打击。其中在××镇××社区附近开设的赌场,由韩*1、韩*2(均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韩*提供场地,并联系被告人康*负责开场车接送赌客,被告人任**负责站岗望风。
被告人康*为赌场开场车五场,非法获利1500元;被告人任**为赌场站岗望风五场,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韩*为赌场提供场地三次,非法获利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康*、任**、韩*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