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万元;2.被告立即支付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8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暂计:500万元×3.45%×3年=5175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起算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多年以来被告经营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用。2020年2月17日、7月17日,原告分别汇给被告15万元、490万元,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还款5万元,剩余借款500万元。被告在2020年7月17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2020年11月17日归还,但嗣后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追索,望判如所请。
被告乙...(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