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8月23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亦无法向本院补充提供被告住址及联系电话,故本案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对被告进行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于202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000元;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4日,债务人段**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1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9年6月8日前将款项全部还清,约定未还款期间,将债务人号牌为云mp××**的车暂押原告处,直至款项还清;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经核实,债务人段**暂押号牌云mp××**的车辆是2019年4月30日在瑞丽市途顺租车行租赁的车...(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