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乙方)与国龙公司(甲方)签订《楼宇按揭合作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就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座落于越秀区××院内××路的经批准命名为国龙大厦住宅部分的商品楼宇进行按揭合作;二、在上述楼宇销售期间,甲方对乙方向购房人连续发放的按揭贷款,在乙方最高按揭贷款额限度内,同意为所有购房人之每一份按揭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乙方承诺甲方的保证责任总额不超出最高按揭贷款额,并随着购房人逐期还贷而相应递减;最高按揭贷款额是指从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第一份《楼宇按揭合同》生效后,至最后一份《楼宇按揭合同》签订生效止,该期间所有《楼宇按揭合同》项下各份按揭贷款余额累计之和;三、甲方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1.按揭贷款本金;2.按揭贷款本金所生利息;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处分抵押物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四、甲方承诺:1.甲方保证将乙方发放给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所指按揭楼宇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确认乙方对甲方使用购房人员作为购房款支付的借款享有监控的权利;2.甲方认可购房人将其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项下之房产及相关权益抵押予乙方以取得借款;3.甲方同意在购房人未依约履行按揭合同确认的义务时,只要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即在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代偿购房人所欠乙方本息及有关费用;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从甲方账户中自动扣收上述款项;4.甲方保证全面、及时履行与购房人所签商品房预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按时、按质完成按揭楼宇的建造工程,及时交付使用;5.甲方对因违反上款项规定如烂尾**楼盘缩水、货不对板等原因而导致购房人未履行《楼宇按揭合同》项下还本付义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五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但合作期满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购房人在《楼宇按揭合同》中的有关义务所承担的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和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所承担的与甲方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均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
1998年12月8日,双方在广东省公...(本文书还有8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