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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桂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质证认为,该两公司系发包方,不了解以上情况,不发表质证意见。

    范**认可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未举证证明2022年5月31日3张增值税发票项下的混凝土用于案涉工程,故证据1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即便童**经营设备租赁某某企业,也不足以据此认定其在本案中仅是出租设备,未参与施工,故证据2与本案亦缺乏关联性,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再审确认原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童**虽对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某丁公司、范**提出诉讼请求,但原审没有判令该几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正确,且童**已经服判,对此没有上诉也没有申请再审,故对该几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不再审查。

    综合各方意见,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1.童**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2.某甲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责任。...(本文书还有11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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