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李**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判令被告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被告胡**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6个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被告李**与原告签订个人担保承诺书,自愿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后,被告尚欠借款本金8300元,2017年11月1日未再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