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满*********与被执行人徐**、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满*********归还借款本金15.9万元、利息(以15.9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2.3万元;二、被告孙**被告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892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12元,由两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