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刘*诉被告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刘*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卢**,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位于××镇道伦格日嘎查的房屋;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在本村有自建房屋**房屋四至为:南邻道路、东邻温都苏、西邻跟小、北邻乌云格日乐,面积为97平方米。2017年,被告带领数人以讨债为名,强*原告房屋,将原告驱离住所。为此,原告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以不具备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并要求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房屋侵权事宜。原告认为,原告的自建房屋属于原告所有,被告违法侵占,构成侵权,应予以返还,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房子是原告卖给我的,不是我抢占的,我们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2月12日我以20万...(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