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9日,案外人三水工业园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建设工作指挥部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签订《征收土地合同书》,约定政府征收××经济社土地676.51亩,政府承诺在六年内为××经济社办理提留征地留用地90亩(位于村前“佛清从”高速服务中心以南“大地”至“大涡”(土名)位置)(以下简称90亩留用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即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
2019年2月份,××经济社在乐平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通过公开对外竞价的方式发包出租90亩留用地。基于政府承诺90亩留用地可以办理建设用地指标,原告参与竞投,并于2019年2月21日竞得90亩留用地的使用权。随后,被告通过其朋友主动联系原告,提示已经在2018年办理了产业入园的备案手续,而原告竞得90亩留用地后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办妥产业入园手续是比较困难的,被告进而提出与原告共同投资开发90亩留用地。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3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2019年3月4日,原告按照《乐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经济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
期间,被告主动提出有途径办理90亩留用地建设用地指标,但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结合被告提前完成90亩留用地的产业入园手续,对90亩留用地办理手续事宜较为熟悉,基于推进项目考虑,原告相信了被告的说法,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四笔向其支付378万元。事后,原被告在2019年3月6日签署《费用说明》《股份出资确认书》,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378万元。
被告收取378万元后,没有向原告反馈******的进展情况,但基于合作伙伴的关系,原告一直等待被告反馈相关信息。到了2021年下半年,临近《征收土地合同书》中约定的办理建设用地指标的截止期限,90亩留用地仍旧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指标。因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指标,原告与××经济社发生争议,对《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履行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情况,但被告不予理睬,拒绝作出回应,也拒绝返还******费用。自此,原告才得知上当受骗。
综合事件的发展历程来看,被告是利用原告积极推进项目的心理,故意编造有途径办理90亩留用地建设用地指标的虚假情况蒙蔽原告,诱使...(本文书还有8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