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6日,被告蓝天钢结构公司与原告鑫正担保公司签订黑投保牡(流动资金)委字2020第015号委托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委托人(甲方):牡丹江蓝********……担保人(乙方):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甲方2020年5月26日向城郊地明分社申请贷款贰佰玖拾玖万元,期限壹拾贰个月委托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担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借款合同到期,乙方发生代偿后,有权就贷款全部债务向甲方追偿……其他约定第二条:甲方未按期归还银行借款,乙方发生代偿,应承担违约金,按乙方代偿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20年5月29日,被告蓝天建设公司与鑫正担保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黑投保社(流动资金)信字2020第015号信用反担保合同,约定蓝天建设公司就蓝天钢结构公司的上述借款向鑫正担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其中合同第二条载明“甲方反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应向乙方(鑫正担保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本文书还有4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