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杭州巨康******(以下简称巨康公司)与第三人赵**、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引调后无果,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被告巨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第三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确认原告在被告的股东资格并占有10%的股权;二、判令被告通过法定程序为原告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三、判令被告将2020年的应分红部分剩余款20万元支付给原告,并支付迟延履行金11261.25元(迟延履行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7日);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又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中的分红款为10万元。原告王*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0年上半年,在第三人赵**的劝说和鼓动下,王*(第三人陈**的投资隐名在王*名下)入股赵**创办的拉毛厂(2013年3月4日搬迁到杭州区域并更名为杭州巨康******,工商...(本文书还有5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