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呼和浩特*************(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某公司提起针对原告张*的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巴*,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立即向原告交付位于呼和浩特市xx区xx路西侧118㎡回迁安置住房一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起诉之日为191965.89元(已付房款293301.6元×5‰×1309日=191965.89元),直至房屋交付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自2010年9月27日(房屋应交付日后90个工作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25日起诉之日为156387.2元(已付房款293301.6×五年期***.95%×4927天÷365=156387.2元),直至产权证办理之日止。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请合计金额:348353.09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双方同意原告以其所有的呼和浩特市xx区x路**号楼**单元x号,产权证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s××4号,建筑面积58.34㎡房屋,置换被告原址...(本文书还有6312字未显示)